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学校固定资产,提高学校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口及管理。
(一)学校固定资产按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分为教学类固定资产、科研类固定资产、行政办公类固定资产、后勤服务类固定资产和图书。
(二)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职能部门——资产占用管理部门——具体保管使用责任人”三级模式管理。
(三)教学类固定资产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科研类固定资产由科技处归口管理;行政办公类固定资产由校务处归口管理;图书类固定资产由图书馆归口管理;文物和陈列品由党群处归口管理;安保、消防类固定资产由学务处归口管理;经营性固定资产、学校能源系统、动力系统、中水系统及电梯等后勤设备设施、以及其它后勤资产由保障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出资设立的经营性独立法人负责对学校投入资产进行管理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四)保障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购置资金的筹集、安排、费用的审核和报销、招标采购、验收入库、账卡管理、计提折旧、调配、处置、清查、流失资产的追缴及问题处理等具体工作的实施、管理与监督。
(五)各学院院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保管及安全负责。
(六)资产占用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资产管理员接受保障管理处业务指导,要相对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保障管理处备案;各资产占用管理部门每年应与学校签订资产管理使用责任目标书,明确管理责任。
(七)具体保管使用责任人负责对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家具、图书、模型、文物陈列品不受入账价值限制,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类别,按该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备多种用途的按其主要用途确定;类别一经确定,所有同类固定资产一律列入已确定类别。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实行统一编号,同类资产的编号必需保持一贯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实际支出计价。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改扩建和修缮工程当满足资产结构、功能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资产使用寿命发生改变时,应将资产转入在建工程进行核算。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后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日常维修和维护(如粉刷、门窗、油漆、防水、地坪、外墙等)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固定资产计价范围,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四)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七)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八)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八条 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
第九条 学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登记。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主要指外购、自行建造、接受捐赠、其他单位无偿划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行为,无论何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购建固定资产必须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并从技术、经济和效益等方面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按照学校审批权限和程序并结合学校实际进行购建,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二条 学校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核实资产存量情况,结合资产存量及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人员增减变动、实际需求等因素编报下一年度的资产配置计划,下达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后,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学校采购程序完成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符合以下审批程序
(一)建造房屋及构筑物。保障管理处根据学校发展方向、现有房屋设施的新旧程度、利用率等制定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主管部门提交学校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项目建议书,在取得《城市规划建筑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后进行项目建设。
(二)固定资产改扩建、更新、改良项目。应由资产使用学院、部门向学校保障管理处提交申请,保障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按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
(三)购买仪器设备。购买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后勤设备的,应严格依照《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资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即:按照学校批准的年度资产采购预算对项目进行初步技术论证后向学校提交采购计划和配置建议,大型采购项目需有校内外专家参加的项目综合论证意见,按程序报经学校批准,再由保障管理处组织实施采购。
(四)购买机动车辆按照国家、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和《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请购学院、部门为项目建设承办单位,牵头进行项目建设,其行政负责人为项目建设责任人。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应建立合同和建设过程材料管理制度、项目变更签证制度、法律咨询制度等,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及验收,应在验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保障管理处会同相关学院、部门共同实施。
(一)房屋构筑物建设完工后,由保障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设计要求逐项进行,并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科根据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同时,基建科应提交房屋建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基础资料配合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固定资产改扩建、更新、改良后增加的固定资产,由保障管理处负责组织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保障管理处根据项目责任部门移交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等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增加固定资产。同时,责任部门应提交工程所涉及相关基础资料交资产管理部门存档。
(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验收,严格执行《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交换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需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入账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占用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资产管理员应根据资产定义及标准,按照教育部制定的资产分类代码,在“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中详细记录资产名称、数量、单价、发票号、合同号、型号、规格、生产厂家、销售商、资产占用管理部门、具体保管使用责任人等信息并上传实物电子照片后,建立单项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同时携带以下资料到保障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采购的固定资产,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请购单位资产购置申请;
2.学校采购批复文件;
3.采购合同;
4.验收报告;
5.货物发票及供货清单。
第二十一条 保障管理处根据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固定资产条形码标签。资产占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粘贴条形码标签。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固定资产大修及更新改造的,保障管理处依据大修及更新改造维修内容确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费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后,由保障管理处按审计确认的工程决算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占用管理部门要对本部门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建立固定资产维修运行档案,制定合理的大修、更新改造计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避免因资产失修等原因造成资产闲置的情况,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技术性和操作性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设置管理台账、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占用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资产领用、保管、维护、盘点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资产占用管理部门每年都应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清查盘点报告报保障管理处,经保障管理处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按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完善固定资产处置手续。
第二十六条 资产占用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保障管理处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变动。因具体保管使用责任人工作变动、机构调整、管理使用需求等原因确需对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使用变动的,应由固定资产原占用管理部门提交变动申请,写明变动原因,填写《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审批表》,经资产转出、转入部门具体保管使用责任人、资产占用管理部门领导及资产管理员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保障管理处审核签字后,进行相应固定资产调剂变动。
第二十八条 具体保管使用责任人变动、调离、离职时,其资产移交手续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事项,按照《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资产分类计提折旧,由学校保障管理处统一提取,统一核算。
第三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需计提折旧: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家具、用具及装具;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陈列品、图书、标本模型、动植物;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和分类折旧率年
限计算确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因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拨)、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或一次性处置总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学校审批;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50万元以上资产由职能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
学校资产占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资产报废申报表》,报保障管理处审核,分别依次报资产占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所属部门分管校领导及保障管理处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保障管理处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赋予学校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处置。
(一)使用期限已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占用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资产报废申报表》、附固定资产报废清单,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保障管理处组织校内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车辆由交警部门出具注销证明;房屋由建设规划部门出具危房鉴定或新建项目立项批复;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批准后处置。
(二)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占用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资产报废申报表》,写明提前报废原因,经校内鉴定小组技术鉴定后(鉴定权限同上),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批准后处置。
(三)拟转让或出售的固定资产,由保障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涉及重大资产处置的应采取集体决议制度,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车辆也可委托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鉴定评估,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批准后处置。
(四)拟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由保障管理处和资产占用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写明捐赠事由、方式等,同时提交分析报告,分析捐赠对学校业务活动有可能带来的影响,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办理捐赠手续。
(五)拟进行无偿调拨(划拨)的固定资产,由保障管理处和资产占用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写明调拨原因,同时提交调拨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调拨手续。对不属于同一管理部门或同一管理级次的接受方,还应取得接受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财政部门同意接受的批复。
第三十九条 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固定资产,需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出售、出让、转让房屋建筑物、车辆以及评估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还应在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所公开拍卖,拍卖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第四十条 学校在获得固定资产处置批复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资产账账、账实相符;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报废资产,在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由保障管理处会同资产占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三家以上的废品回收公司及个人进行公开拍卖及现场竞标方式进行处理,价高者得。所得残值净收入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占用管理部门及资产的具体保管使用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资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滇科师通〔2016〕5号《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废止。
第四十五条 国家、省另有新的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资产管理责任书
3.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审批表
4.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资产报废申报表
附件1
名词解释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土地。
(一)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实践用房,库房、宿舍、食堂等用房;
(二)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塑像或纪念碑、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衡器和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包括办公及事务性使用的设备及一般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占有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模型、各种工艺品、民族民间艺术品、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学校图书馆和各部门储藏和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电子文献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不属于上述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资产,包括家具、被服装具、动植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