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管理处是学校校园绿化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绿化养护,绿化工程实施监督、协调工作。
第三条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及《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章程》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校园义务。
第四条学校应把校园绿化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资金中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学校应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校园绿化规划,并纳入到学校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任何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校园绿地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分期进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
第九条校园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定期补植和种植。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条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方法,以增强绿化美化意识。
第十一条根据《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章程》第八章明文“设立建校劳动日,时间为每周五下午”。学校各学院、部门应对本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管护。绿化卫生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清除杂草、卫生保洁等项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安排绿化养护经费。绿化养护应按照绿化养护规范,做好绿化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三条校园绿化严禁下列行为:
1.校园的绿化植物以及各学院、部门四季摆放的盆景、花卉,带出校园或挪为私有。
2.非保障管理处绿化人员在学校公共场所乱摆放盆景、花卉。
3.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
4.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
5.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6.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7.放牧、打鸟、捕猎。
8.擅自搭棚、建房、存放车辆。
9.取土、采石、取水。
10.其他损坏树木、绿化设施的行为。
11.任何学院、部门和个人砍伐、移植树木。
第十四条因施工、交通事故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按现行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个人给予荣誉或奖励:
1.义务植树并成绩显著的。
2.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的。
3.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4.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六条对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3—5倍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对砍伐树木者,责令补植其砍伐树木的五倍。
第十八条校园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绿化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制定绿化计划,填报绿化报表,撰写绿化工作报告、总结。
第二十条对绿化管理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其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每年提供300盆盆栽。
第二十二条负责学校大型活动的盆栽摆放。
第二十三条完成工作标准:绿化带无杂草,树木无枯枝、苗木长势良好。
第二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保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